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097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隆回县司门前镇富*******。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9时许,胡**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地下街28号出口时,看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上储物箱内放着一台银白色荣耀200pro手机,其趁四周无人便将该手机盗走。该荣耀牌手机为石奕于2024年8月6日以2480元购买。另查明,2025年5月8日胡**因盗窃电动车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胡**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