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马)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马坪乡白羊*******,现住武冈市马坪乡白羊*******。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下午17时许,冯堂淑看到刘**喂的羊在自家种了菜的地上踩,便在外面骂人,刘**知道后没有作声,把羊赶到自家后面的地里。冯堂淑心里烦的很,便从家里捡起两块碎砖走到刘**家后,用碎砖砸了刘**的羊,刘**看到后,便上前阻止,于是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冯堂淑用碎砖打了刘**的左腿膝盖,刘**用赶鸡的扫把打冯堂淑,用拳头捶冯堂淑背,并把冯堂淑掯在田地上用身体骑在冯堂淑身上,用左手抓着冯堂淑的衣服盖着冯堂淑脸,用右手打冯堂淑头部,冯堂淑抓住刘**右手并咬了小臂一口,后被旁边的劝开。这次争执造成冯堂淑左脸红肿,左侧枕部头皮血肿多处挫伤,刘**右臂咬伤,左腿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堂淑、刘**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