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龙潭*******。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00时41分许,违法行为人袁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XXXXX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袁某的酒精呼气结果为65毫克/100毫升,袁*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袁某曾于2017年05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18年10月12日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袁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袁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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