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某明知资金可能来源不正常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上线人员“皮卡丘”的安排前往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附近取得摩托车头盔、电动车、工作手机以及两张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后,于5月23日21时17分在长沙市开福区月畔湾附近的邮储银行ATM机取现人民币4300元,该笔资金涉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邴艾如被诈骗案,于当晚22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建设银行月湖支行分两笔取现共计5000元,该笔资金涉及山东省潍坊市张永君被诈骗案;李某取出现金后便将该笔现金交至上线人员“皮卡丘”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以上事实有:1、李某的陈述;2、取现监控截图;3、涉案银行卡流水信息;4、受害人报案材料;5、反诈平台止付信息;6、户籍资料;7、飞机账号信息截图;8、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