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4时20分许,沈××所经营的建材店(马×建材店)正在卸水泥包,替沈××门店送水泥包的货车堵住了罗××家的大门,罗××遂与货车司机沟通让大货车挪开,随后沈××妻子(张××)不让大货车挪车,于是罗××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将车停放在沈××所经营的建材店门口,随后张××、沈××与罗××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张××上前先动手掐住罗××的脖子,罗××随后与张、沈××发生互相殴打行为,三人均有不同程度损伤。
以上事实有1.罗××、张××、沈××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监控资料、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沈**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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