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禁)决字[2025]第060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春联街*******,现住湖南省攸县春联街*******。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伙同××、刘××在株洲市攸县××店内,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人陈××伙同周×、文××在株洲市攸县××酒店内,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伙同文××、胡×、周×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房间内为追求上头的快感,随后在其房间内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5月27日,违法行为人陈**伙同胡彪、刘珂辉在株洲市攸县×××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5月29日,违法行为人陈**伙同胡彪等人在攸县家中,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5月30日,违法行为人陈**伙同谭乐等人在株洲市攸县家中,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尿液检测报告书、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吸食毒品后系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