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下午13时许李××前往红星社区××酒店斜对面的××超市,以要购买大量冰水为借口,让店员去仓库里拿冰水,从而将店员支开。李××趁店员不在店内,趁机走到超市前台烟柜处伸手拿走了2包100元的和天下以及2包100元的黄鹤楼1916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面;随后看到店员还未出来,李××再次走到前台烟柜处拿走了3包价值100元的中支和天下,随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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