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高湖*******,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高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高湖镇高湖街上往衡东县高湖镇红桥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高湖镇枇杷园地段被我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另查明,谭××因于2022年9月6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记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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