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违法行为人黄×伙同张××等人驾车从浏阳前往醴陵市白兔潭镇××花炮厂施工现场,黄×持木棍伙同张××等人殴打受害人朱××、朱××,造成受害人朱×、朱××受伤,经醴陵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朱×、朱××的损伤程度构成均为轻微伤。6月10日,黄×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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