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刑)决字[2025]第0831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邹X龙在飞机上联系上线阿X进行测卡,邹X龙按照阿X要求购买好测卡所需要的手机和流量猫,2025年6月6日,邹X龙在阿X指定的地方拿到了阿X准备好的一百余张电话卡,2025年6月7日,邹X龙驾驶车辆在XX河X广场一侧进行测卡,一共测出来18张电话卡交给阿X。2025年06月10日07时许,邹X龙将一批电话卡和测试电话卡用的手机和随身WIFI提供给刘X(已另案处理),邹X龙和刘X测试出17张可以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卡,还未来得及交给阿X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陈诉与申辩 2.扣押清单 3.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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