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桂)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荆乡田庄*******,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X在2020年04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4年04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4年07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8月26日,因盗窃罪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22年8月24日释放;2022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4年9月24日,因盗窃罪被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刑8个月,于202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2025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流窜至长沙市天心区XXXX小区9栋外停车场附近,趁四下无人之际,对停在路边的车辆依次拉车门,违法行为人邓XX拉开了路边一辆黑色日产天籁小车(车牌:湘XXKA)副驾驶车门,随即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从该车上盗窃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9包,现金800元,违法行为人邓XX盗窃得手后,随即逃离现场,现金已挥霍,香烟已被扣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X的陈述、受害人彭XX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