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横)决字[2025]第078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横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横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21时许宁乡市xx镇xx的旅客登记人员罗**在旅客游xx前来住宿时不按照规定登记旅客游xx信息,被公安机关日常巡查时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旅客登记情况表,游xx的陈述,违法人罗**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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