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城)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9时,龙山县公安局华塘派出所根据湘西州公安局《全州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行为及酒醉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联合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龙山县xx街道xx大道组织民辅警开展交通整治工作。2025年6月11日10时30分,违法行为人晏x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湘西6027313)在xx街道xx大道路段行驶,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因未戴安全头盔被岳麓大道设卡执勤点的民辅警叫停接受检查,违法行为人晏x害怕停车后被处罚,无视民辅警的劝阻制止,公然驾车闯关,三次经过执勤民辅警时均未停下并驾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1.视频监控 2.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3.情况说明 4.接报警记录 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晏*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