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万)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万塘乡大湾*******,现住新宁县万塘乡大湾*******。
  现查明:2025年3月16日13时许,朱**在万塘街上李贵武麻将馆后面空房里,与肖刚华、郭敏、郭玉平、郭吉凤、罗昌书等人进行“罢曼子”赌博,朱**下注10元-50元,下午3时许,赵秀丰输了一把后,赖账不肯赔钱,朱**输了150元,随后朱**用手指指了赵秀丰额头,要求其赔钱。
  以上事实有赵秀丰、唐基攀、肖刚华、肖刚华、朱**、郭敏、郭玉平、郭吉凤、罗昌书等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