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096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08时许,黄×英与龙×小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黄×英在当天拔掉龙×小在争议土地上打下的桩子,龙×小发现后遂与黄×英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龙×小用手打了黄×英面部,黄×英在倒地之后龙×小又用脚踢黄×英身体,黄×英经诊断为多处挫伤、头皮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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