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088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5月17日在涟源市斗笠山镇惠民村村部会议室参与调解邵青芳、邵赛龙纠纷时,刘**弟弟刘春华用手掐住邵赛龙脖子、并将邵赛龙连同座椅摔至地上后,刘**与刘春华等人用手击打邵赛龙脸、身体等位置,导致邵赛龙嘴角、手肘位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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