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29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水口*******,现住水口乡曲溪村5组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上22时许,陶**与黄始明、侯石仙等人在绥宁县长铺镇宇宙烧烤店外吃夜宵,黄始明与侯石仙因为之前的琐事发生口角,陶**为了帮侯石仙出气便从自己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威肋黄始明,后陶**又将砍刀放入车后备箱。黄始明仍与陶**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黄始明用脚踢了一下陶**的屁股。现依法收缴陶**一把砍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6日陶**因辱骂他人被绥宁县公安局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陶**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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