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白)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驾驶电动车在衡阳市雁峰区xxxxxxxx与外卖员何xx(另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陈xx跟何xx因交通事故发生争吵,双方互相用手指着对方,何xx在陈xx用手指到其嘴边时用嘴咬住了陈xx的手指,后陈xx在手指受伤后,用拳头击打何xx头部两拳,何xx用腿去踢陈xx,陈xx躲避后再次用拳头击打何xx头部,后陈xx被何xx挤撞到马路边的人行道护栏上,陈xx用左手抓住何xx的衣服,用右手继续击打何xx,后陈xx在后退躲避时摔倒,何xx在陈xx摔倒起身时用脚踢了陈xx的左臂下方的腰上。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辩解;2、何xx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