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0972号

  被处罚人马**,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隆回县北山镇北山*******。
  现查明:马XX因不满其女儿在北山镇卫生院工作期间被袁XX打伤,自2025年5月初起,多次在隆回县北山镇卫生院使用“短命麻皮”“手上生蛇李子”等污秽词语侮辱袁XX,影响袁XX正常上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证言、证人证言、录音、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马**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因马**系年满七十周岁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