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0时4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第三特警大队民警杨某东、辅某刘震坤在线路巡逻至开福区富兴时代广场精英路段时,遇到滴滴司机向左华与谢某江及家人发生肢体冲突,辅警刘某坤依法处理警情,使用手机拍摄取证时,违法行为人谢某江抢夺刘某坤的手机、用手拍打头盔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某江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看病资料、投案经过、滴滴司机陈述、中心现场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