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和被害人周春娥系黄桥镇正山村村民(原黄桥镇柏树村),双方曾置换过土地。2020年12月8日,彭**计划到周春娥房子后面自家的土地上修建房子,想要周春娥在她家屋前左边的空坪上给他留路过车,便与周春娥达成了一份从周春娥车库边过路的协议。后周春娥在自家屋前的空坪四周砌围墙,并在围墙上安装了大门。彭**知道后,认为周春娥没有给他留路过车,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5年2月28日,违法行为人彭**拿着一把斧头和一根铁撬棍至被害人周春娥家门口处,将周春娥家围墙左边水泥墩子上安装的一扇铁大门和一扇护栏拆下放在周春娥家屋前空坪处。2025年3月1日,彭**用斧头和铁撬棍将周春娥家左边围墙的水泥墩子撬倒在地,水泥墩子倒地时,将周春娥家围墙的另一扇铁大门砸坏,损失价值约4000元。经调查,彭**损坏的周春娥围墙水泥墩子所修建的土地不属于彭**所有。案发后,洞口县黄桥镇政府组织黄桥镇司法所、黄桥镇六零快反中心、黄桥镇正山村村委、黄桥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彭**认为周春娥被损毁的围墙水泥墩子及围墙铁大门价值1000元,只赔偿了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X华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因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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