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620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1时许,在临武县舜峰镇建材市场金山三村附近,邝**与曹林军因语言不合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曹林军将邝**所骑的自行车踢倒,随即双方互相推搡、扭打,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邝某武的询问笔录、曹某军的询问笔录、李某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