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刑)决字[2025]第010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黑田*******,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黑田*******。
现查明: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1月31日晚上20时,违法行为人肖xx在湖南省邵东市黑田铺镇x村xx家中二楼,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两颗。2025年6月11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xx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24年1月2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肖xx、黄x(已处罚)、刘xx(已处罚)、肖x(已处罚)等人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xx社区xx出租房6楼,采用烫吸式的方法轮流吸食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该次吸毒行为在法定追究时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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