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武圣*******,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5月14日21时许,李某某在××××医院住院部×××科就诊时,无故殴打××××医院护士段某某,造成段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并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段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后李某某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段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造成一人轻微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