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威)决字[2025]第0214号
被处罚人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威*******。
现查明: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兴隆村村民杨雪花与本村居民漆**的老婆刘翠华工作中发生口角,2025年5月19日13时许,漆**在威溪乡兴隆村二组祥能竹木加工厂内找杨雪花理论时发生争执,捡起竹木加工厂地上的铁锤击打了杨雪花的头部。经鉴定,杨雪花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漆**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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