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20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高×彬与受害人罗×因双方合伙做生意一事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广场旁一名为潮汕碗仔翅的店内发生口角,因双方均有饮酒且爆发冲突,受害人罗×两次将违法行为人高×彬推到在椅子上,后违法行为人高×彬拿起桌上的一把白色陶瓷水果刀将受害人罗×左大腿外侧处刺伤一处。受害人罗×在受伤后跑离店内,违法行为人高×彬追出店内追上受害人罗×再次使用水果刀将其下腹部两侧各刺伤一处、将受害人左侧胸壁处刺伤一处,共四处刀伤,后违法行为人高×彬在发现受害人伤势后将其送医。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高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罗X的陈述;3、证人罗XX的证言;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高**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并在事后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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