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鲤)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自2025年4月以来刘*长期在手机上登陆一款名叫问鼎的赌博网站参与赌球、百家乐等赌博活动,每次单笔下注金额由50到100元不等,并在注册账号时留下其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17101733571××) ,整场输赢三千余元。2025年5月14日刘*的银行卡内汇入一笔由受害人马×转来的涉诈资金2000元,刘*以为这笔资金是赌博所得的非法获利,便通过银行卡支付将人民币2000元挥霍殆尽。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刘*银行卡流水;、刘*询问笔录;4、其他移送资料等证据证实。
利用互联网投注赌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