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不决字[2025]第0039号

  违法行为人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红旗中路,眭丽君见其母亲蒋翠兰与受害人沈爱群因邻里停车纠纷发生推搡,眭丽君便上前抓住沈爱群的头发,在沈爱群倒地后,眭丽君用脚故意踩了沈爱群肚子一下。期间蒋翠兰从沈爱群身后对其腰部挥动双手击打了三下,造成沈爱群挫伤。旷栋辉见妻子沈爱群正被眭丽君抓住头发,遂上前打了眭丽君脸部一拳。眭**见女儿眭丽君被打,上前将旷栋辉推开后,用右手打了旷栋辉左脸一拳。 在沈爱群结束被殴打之后,眭**与旷栋辉继续发生推搡,期间眭丽君上前踢了旷栋辉腿部一脚,之后旷栋辉又用右手击打了眭**左脸一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视频监控3.证人证言4.受害人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已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