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三)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龙*******,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龙*******。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余xx在沅江市xxx镇胭脂湖村一居民楼后的鸡笼内盗窃6只鸡,用于自己食用,经物价鉴定,价值10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