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唐)决字[2025]第0300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8时许,孙××因土地纠纷的问题,在安乡县×××村6组附近田地上使用铁锹将黄×抽水用的水管和电线砍断,并将水管和电线丢至旁侧水沟里。
以上事实有孙××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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