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锦绣*******,现住新宁县金石镇锦绣*******。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开始,李×奇在倪×华处购买澳门六合彩进行赌博。开奖前,李×奇通过微信将需要购买的生肖与数字及购买的金额报给倪×华,每期购买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以澳门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输赢结算,结算后的金额通过现金支付给李×奇。李×奇陈述,自己于倪×华处购买地下六合彩供获利16000元左右,李×奇主动将违法所得的16000元钱全部退缴。
  以上事实有李×奇的询问笔录、李×奇与倪×华的转账记录、李×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李**退缴的1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