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羊)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隆回县羊古坳乡禾*******。
  现查明:2023年1月13日,肖*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市雨花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5年1月1日左右,肖*从手机上下载一款名称为皇冠娱乐的APP,之后通过手机号注册并绑定支付宝账号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05005450835),然后进行充值,并在该款APP平台进行下注参与赌博。2025年3月13日肖*在提现该款APP内赌博时所赢的金币至银行卡账户内时,导致卿海艳的被诈骗资金4000元汇入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肖*的陈述、肖*提供的相关APP资料及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证明、户籍资料、前科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在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肖*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