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3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枫木*******,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上22时许,陶X长与黄X明、侯X仙等人在绥宁县长铺镇XX烧烤店外吃夜宵,黄X明与侯X仙因为之前的琐事发生口角,陶X长为了帮侯X仙出气便从自己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威肋黄X明,后陶X长又将砍刀放入车后备箱。黄X明仍与陶X长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黄**用脚踢了一下陶永长的屁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