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霞)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6月9日、6月10日,违法行为人周××先后三次在湘潭市湘钢北门××××超市实施盗窃行为。违法行为人周××在××超市购买商品时趁老板左××不注意时盗窃该超市槟榔货架上的槟榔,共计盗窃三包“如一榔”槟榔,价值14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左连武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周**现场指认照片、对案笔录、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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