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界)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4时许,雷**在家闲来无事便想到茶陵县界首镇界市村罗家湾打鸟,雷**和徐维平驾驶一辆荣威牌小轿车(车牌为湘B1N698)携带其一把气枪和铅弹到茶陵县界首镇界首村罗家湾附近田地里打白鹭等鸟类。16时许,雷**和徐维平用气枪打了21只白鹭等鸟类返回时被我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我所民警在枣市镇虎形村毛头岭处将雷**和徐维平抓获,当场查获21只白鹭等鸟类、一把气枪、一颗铅弹。
以上事实有1、雷××的陈述;2、徐××的供述;3、查获现场照片;4、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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