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429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白公*******,现住宁县金石镇白公渡*******。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易×峰酒后驾驶湘E2×××9轻便二轮摩托车自新宁县金石镇金水路往水头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当其驾驶车辆行驶到金水路施家桥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100mg/100mL,于是将其带至新宁县崀山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易×峰编号为K07573504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66.77mg/100mL,达到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定量限,属于饮酒后驾车。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易×峰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扣留/违法未处理/超分,车辆状态正常。并曾于2023年12月12日16时29分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综上所述,易×峰的行为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峰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车合影、第一次酒后驾驶处罚决定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管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