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雀塘镇腊石村20*******。
  现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曾X阳在新邵县酿溪镇“小雷超市”室内,采取充值上分的方式,多次使用店内的打鱼机进行赌博,累计充值一万余元人民币进行上分赌博,总计输了五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