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白)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屯*******。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成**在宁乡市南兴街汽车南站出口,因车辆让行的问题同的士司机范xx发生冲突,成**殴打了范xx,随后范xx、胡xx、郭xx挡在成**驾驶的银色福特轿车(车牌粤LQ331H)前面阻止其离开,成**驾驶车辆低速将范xx等三人推行了10米左右,导致范xx、胡xx、郭xx受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视频资料,范xx、胡xx、郭xx的报案材料,李x的证言,成**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成**曾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