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338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平远县东石*******,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长沙*******。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18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林*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51号鸿达手机店门口,看见停放在该处的价值大约1000多元的一辆黑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没有上锁,随后将该山地车骑走逃离现场。2025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林*已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