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白)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在涟源市白马镇桃林堂村,刘**与戴小元因邻里纠纷引发冲突,刘**动手殴打戴小元,造成戴小元头部受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戴小元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