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27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流泽*******。
现查明:邓**自2017年开始吸食毒品麻古,2017年8月26日邓**因吸食毒品麻古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邓**一个人在邵东市自己的租住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两粒。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7年邓**因吸食毒品麻古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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