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江)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陈X成因自家秧谷被鸡鸭吃一事,在陈X力家灶屋与陈X力、李X英发生争执,争执中推了陈X力和李X英两人,两人遂抓住陈X成衣领不让其离开,陈X成在挣脱过程中将陈X力左手小指远端骨节掰至骨折。经5月29日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X力伤情为“轻微伤”(湘南大司鉴[2025]临鉴字第791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X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陈**实施的殴打行为造成六十周岁以上受害人轻微伤,属情节较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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