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维)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维新*******,现住湖南省石门县维新*******。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上午10时,违法行为人刘x早与受害人伍x支(系亲嫂子)在石门县维新镇xxx社区2组因土地纠纷邀请政府综治办干部、村干部前往现场处理;双方在现场处理时,刘x早与伍x支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刘x早当着政府干部、村干部的面用拳头朝伍x支头部左边位置打了一拳,伍x姣支准备还手时,双方被村干部拉开。经医院诊断,伍x支头部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医院诊断记录、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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