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瓦)决字[2025]第0228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瓦屋*******,现住湖南省绥宁县瓦屋*******。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早上06时许,贺XX与刘X1因笋叶一事发生口角争执后,刘X1扛着竹子从刘X2家中路过,在刘X2家门口,贺XX与刘X1继续发生口角争执,刘X2上前帮助其妻子贺**理论,之后,贺XX用手扇了刘X1一耳光,贺XX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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