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花古*******,现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古*******。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艳与谭X红、彭X升、胡X媛来到洞口县凰X阅江山方X开设的麻将馆内打10元底注、六八码的红中飞麻将,可以锤起,每人每把最少输十元,最高一把输一百元,彭X升赢了五百余元,胡X媛赢了五百余元,方X抽水600元(买了二百余元水果和负责吃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X艳陈述;同案犯彭X升、谭X红、胡X媛陈述;证人杨X芳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