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临湘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20时许,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辅警在G107剑桥郡辅道路段设卡盘查。20时14分,执勤民警在盘查过程中发现李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G107国道剑桥郡辅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执勤民警要求李XX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李XX说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后经执勤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李X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李XX对此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结果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