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十)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西湖管理区新港办*******。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在鼎城区XX镇XX村XX渠边树林中,使用一把装配瞄准镜的高压气枪、一瓶铅弹,射击杀死了一只鸟类。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气枪一杆,铅弹一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