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4年08月03日23时许,湖南省嘉禾县城关镇XXXXXX号的李某某(身份证号:431024198701120012)驾驶一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嘉禾县禾仓路与和谐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3mg/100ml。民警开具了:431024395×××××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权利和义务并交付当事人。通知在15个工作日内到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另经依法侦查查明,李某某于2023年12月08日在嘉禾县珠泉镇晋屏大道西西里酒店路口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李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