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高)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白螺*******,现住湖北省监利市白螺*******。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1时30分许,湖北省监利市驾驶人江XX驾驶鄂D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XX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江XX有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内网信息查询件、江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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