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工)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新邵县雀塘镇段塘*******。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9时许,刘XX在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XX厂收废品的门面趁门面内没人在将店面内一张床上面的一台荣耀手机偷走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及辩解、证言证言、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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